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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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玲誼┌───────────────────────────────────────────────────────┐│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育達商業技│第一商業銀行頭份│93年10月14日│16,700元│YD0000000││││術學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