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琦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44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琦瑋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理由略以:被告業於民國10
8年7月23日死亡)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已使用注射針筒1支,經檢驗含無法析離之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
8年8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海洛因之犯意,於108年7月14日18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號7樓之1之住所,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20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公園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注射針筒1支,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嗣因被告於108年7月23日死亡,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11月4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而本件扣案之針筒1支,經氣相層析質譜儀方式檢驗之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之事實,則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8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且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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