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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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0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王志文 債務人王 陳秀玉
一、債務人王志文、 王陳秀玉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志文應向債權人清償貳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志文前就讀豫章工商、光華高商邀同債務人王陳秀玉、案外人 王輝明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0,26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志文自民國104年5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1,67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陳秀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10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志文、王│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32813│陳秀玉│4月12日起│9月03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月04日起││八三│├──┼───┼─────┼──────┼──────┼───────┤│002│新臺幣│王志文│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28865││4月12日起│9月03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月04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志文、王│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813│陳秀玉│5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志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865││5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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