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闕呈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佩鈞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苗栗縣○○鄉○○段○○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鍾**之人別資料、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