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告 林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啟孌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1,23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2,6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