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151號原告 鄭宋琴 被告 鄭星明
鄭福川 鄭得明 鄭港生 鄭國星 銅鑼鄉公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其全 訴訟代理人 陳森曜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林彥宏複代理人 陳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