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兆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銘南 被告 劉志揚
蕭閔聰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14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蘇姵文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