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43號

原告 戴光隆

被告 楊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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