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40號

原告 蔡博凱

被告 李亞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

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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