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 律師
黃木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事實明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7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0月14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張道周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