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71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胡長
之2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胡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長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台灣省合作金庫更名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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