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