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23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11月30日95年度訴字第152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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