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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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5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