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
吳卿 銣右列聲請人因被害人丙○○、丁○○、乙○○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理由欄及附錄關於聲請人甲○○之記載,均更正為聲請人 吳卿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所載之聲請人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改名為吳卿銣,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按,爰就此不影響決定書本旨之事項,以裁定更正之。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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