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二號
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傷害致死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檢察官自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九日止,借提執行他案,九十年三月十日本院接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啟造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金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