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重訴字第六六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上訴人於民國六十四年向訴外人 趙玉棋 購買系爭房地,訴外人趙玉棋是建造系爭房屋之老闆,不知有佔用到被上訴人之土地,依當時房契內已註明如有任何糾紛應由甲方即訴外人趙玉棋負責,上訴人於六十六年十月九日接到系爭土地前所有權人 廖豐正 等人送達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六十六年度認字第二四三二號認證書,並稱系爭土地為其等所有,惟上訴人已將系爭房地之價金交付予訴外人趙玉棋,上訴人於七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又收到郵局存證信函,寄件人為 許榮任 ,亦稱:上訴人佔用其所承買之土地,則系爭土地是否為被上訴人所有,若是,何以訴外人趙玉棋於六十六年間可在該處建造房屋並出賣,被上訴人當時何以未找訴外人趙玉棋理論,直至現在始告上訴人佔用系爭土地,上訴人於當時即已買受系爭房地,並給付價金,不願意再度向被上訴人承買。
三、證據:除引用原審立證方法外,補提:買賣房契、原審法院六十六年度認字第二四三二號認證書、及許榮任郵局存証信函等件為証。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二、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及訴外人 何光耀 所共有,上訴人無權占有蓋磚造平房是違建,其等均願將系爭土地出賣予上訴人。
三、證據:引用原審立證方法。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台中縣太平市○○段○○○○號土地為其與訴外人何光耀所共有,上訴人之房屋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爰依無權占有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第三五及附圖所示之土地上之建物拆除,將該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等語;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六十四年向訴外人趙玉棋購買系爭房地,依房契之約定,如有任何糾紛應由甲方即訴外人趙玉棋負責,系爭土地如為被上訴人所有,若是,何以訴外人趙玉棋於六十六年間可在該處建造房屋並出賣,被上訴人未找訴外人趙玉棋理論,直至現在始告上訴人佔用系爭土地,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地時,已給付價金,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其與訴外人何光耀所共有,上訴人所有房屋目前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有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一0七至一一0頁),並經原審會同台中縣霧峰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勘測現場查明屬實,並繪製複丈成果圖附卷可憑,堪信被上訴人之主張為真實。按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既為系爭六五六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目前為上訴人無權占有,上訴人自應將其上之之建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上訴人雖以上詞置辯,惟查:上訴人於六十四年間向訴外人趙玉棋購買系爭房地,固據其提出六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買賣房契一件為証(見本院卷第十二頁),然系爭土地於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重測前為同市○○段一九八之四三四地號,有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可據,而一九八之四三四地號土地於六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係分割自太平段一九八之一地號土地,又一九八之一地號土地於五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即由訴外人 廖貴全 因買賣原因而取得所有權,至六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由訴外人廖豐正等人因繼承原因登記為所有權人,以上事實,見原審卷㈡第一五二頁之土地登記謄本即可得知,系爭土地嗣再由被上訴人及共有人何光耀輾轉取得所有權,足見;系爭土地自始即非訴外人趙玉棋所有,上訴人向非所有權人購買系爭土地,自不得對抗被上訴人,其上開所辯,自不足取。
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民法七百六十七條物上請求權規定訴請上訴人應將坐落台中縣太平市○○段○○○○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之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為有理由,原審以被上訴人請求,核屬有據,予以准許,並就被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行之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核與法相符,上訴人執詞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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