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複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何永福 律師 劉烱意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上訴人丁○○
丙○○戊○○乙○○己○○甲○○○庚○○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蔡碧仲 律師 吳碧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蕭道隆~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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