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07號
原   告  曾景源
被   告  廖健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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