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554號
原 告 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國豐順社
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11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