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007號
原   告  邱莉鈞邱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萬5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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