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007號
原 告 邱莉鈞 即 邱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萬5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