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7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以吳金城為被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信用卡帳款,惟被告吳金城業於起訴前之105年6月
21日死亡,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
,其權利能力已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從而原告
起訴時,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是依上開規
定,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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