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562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智維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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