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三七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來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甲○○○││壹仟│││││六│││││├─┼───────────────┼──────────────┼────┼───┼────┼───┤│2│特力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000000─│甲○○○││壹仟│││││五│││││├─┼───────────────┼──────────────┼────┼───┼────┼───┤│3│特力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000000─│甲○○○││壹仟│││││六│││││├─┼───────────────┼──────────────┼────┼───┼────┼───┤│4│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甲○○○││玖拾壹│││││四│││││├─┼───────────────┼──────────────┼────┼───┼────┼───┤│5│特力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甲○○○││肆佰陸拾│││││二│││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