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八四號
聲請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道存 代理人 孫煜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一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屆滿;如附表編號二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屆滿;如附表編號三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忠孝東 │九十年十月十日│貳萬壹仟元│BR一四九一九八││││司孫道存│路分行│││八││├─┼─────────┼─────────┼───────────┼────────┼────────┼──┤│2│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貳萬壹仟元│BR一四九一九八││││司孫道存│路分行│││九││├─┼─────────┼─────────┼───────────┼────────┼────────┼──┤│3│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貳萬壹仟元│BR一四九一九九││││司孫道存│路分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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