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翁方彬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二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變造之乙○○中華民國身分證上丙○○之照片壹張、偽造如附表一、三所示第一聯簽帳單計捌拾壹張與富邦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開戶單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上、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上、領卡表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上、英商渣打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信用卡上、如附表一、三所示第二聯、第三聯計壹佰陸拾貳張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押(包括DAVID之署名)及偽造乙○○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緣丙○○因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經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處分(該處分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屆滿後解除),無法申請信用卡使用,乃利用其於八十三年初到香港之機會,與年籍姓名不詳自稱為「 潘耀彬 」之人共同基於行使變造乙○○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由其交付自己之相片與該人,以換貼相片之方式,變造乙○○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三年二月十日,持該經變造之乙○○國民身分證及其於不詳時、地利用不知情刻印店所偽刻之乙○○印章一枚,至位於臺北市○○路○段○○○號之富邦商業銀行,冒用乙○○之名義,填寫活期儲蓄存款開戶單,偽造乙○○之署名及印文,辦理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使用,以利申辦信用卡。繼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冒用乙○○之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偽造乙○○之署名,分持向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及英商渣打銀行辦理信用卡,致吏上開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英商渣打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信用卡後,即在該等信用卡上偽造乙○○之英文署名DAVID,進而持向上開發卡銀行之各特約商店簽帳消費,連續於附表一、三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信用卡,分別偽造「乙○○」之英文署名於簽帳單上,予以行使交付與如附表所示一、三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使各該商店店員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後,誤認其為合法之持卡人而均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消費及購買之物品;另於如附表二、四所示之時間,以上開信用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現金,並使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儲蓄部均陷於錯誤而如數給付,而於應繳款時繳納每期應繳之金額,其餘則計入循環利息之方式,維持信用卡之繼續使用,而不為持卡名義人及發卡銀行所發現,均足生損害於乙○○、富邦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英商渣打銀行、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及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特約商店就上開信用卡申請使用之核准、簽帳單上署名真正之認定、交付所持有之商品及支付特約商店等簽帳消費款項等事宜。嗣因其於八十八年三月間未按時繳款,經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及英商渣打銀行通知乙○○本人欠繳信用卡款項一事,而發覺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 陳平 、朱本中於警訊中陳述乙○○本人未曾向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及英商渣打銀行申辦信用卡簽帳消費等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票據交換所函、經變造之乙○○國民身分證一張與富邦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開戶單、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表、領卡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VISA信用卡、英商渣打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信用卡及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簽帳消費暨附表二、四所示預借現金明細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與年籍姓名不詳之「 潘耀斌 」共同變造乙○○之國民身分證後持以行使,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證書罪,渠等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次查,被告以乙○○之名義,偽造活期儲蓄存款開戶單、信用卡申請表,經核發信用卡後進而偽造被害人乙○○之署押於其上,再持以行使偽造被害人乙○○之署押於簽帳單上詐購物品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其偽造乙○○之印章,並在活期儲蓄存款開戶單上偽造乙○○之署名暨印文與在信用卡申請表上、信用卡上、簽帳單上偽造乙○○署名,及在領卡表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按指印等行為,各係偽造私文書及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其先後偽造活期儲蓄存款開戶單、信用卡申請表、領卡表、信用卡及簽帳單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再論以偽造私文書罪。其以冒用被害人乙○○名義申請之上開信用卡二張,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以乙○○名義向富邦商業銀行申辦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使用及以上開信用卡簽帳消費、預借現金之犯行,然本院認該部分事實與起訴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一併予以審究。其先後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並均加重其刑。其所犯共同行使變造證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已經清償全部之積欠款項及其犯罪後坦承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扣案之被害人乙○○國民身份證上變造被告之照片部分及如附表一、三所示由被告保管不能證明已經滅失之簽帳單第一聯計八十一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其餘第二、三聯簽帳單計一百六十二張,分由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保管,與富邦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開戶單、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英商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表、領卡表等同已提出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而該信用卡二張亦已由發卡銀行收回剪卡,雖均毋庸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乙○○之署押包括偽造之英文署名及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之偽造乙○○印章一枚等物,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雪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 官方美雲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冒用乙○○名義申請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VISA卡持卡消費簽帳情形:
編號時間特約商店(地點)簽帳金額(新臺幣)
1、87.10.21.亞里士餐廳有限公司2024
2、87.10.23.捷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150
3、87.10.23.書芳園有限公司968
4、87.11.04.杜老爺有限公司935
5、87.11.04.帆隆股份有限公司780
6、87.11.09.富臨天下餐廳612
7、87.11.07.亞航旅行社有限公司2200
8、87.11.10.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37
9、87.11.10.亞航旅行社有限公司2000
10、87.11.10.富臨天下餐廳1044
11、87.11.14.捷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敦1175
12、87.11.16.捷達旅行社有限公司850
13、87.11.18.亞航旅行社有限公司2950
14、87.11.18.翔力汽車00000
00、87.11.22.老地方餐飲704
16、87.11.24.冠企三溫暖1500
17、87.11.24.臺灣形穎股份有限公司3443
18、87.11.24.朝桂餐廳有限公司528
19、87.12.06.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26
20、87.12.07.凱撒大飯店561
21、87.12.13.老地方餐飲924
22、87.12.20.NEWYAOHANB2276
23、87.12.20.HOTELFORTUNALIMITED1778
24、87.12.21.RESTAURANTETOUTOUKOI1644
25、87.12.21.HSBC/JAIALAI8446
26、87.12.22.RESTFOOKLAMMUN516
27、87.12.28.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2470
股份限公司
28、88.01.05.這一家旅行社有限公司00000
00、88.01.08.這一家旅行社有限公司00000
00、88.01.18.國正旅行社有限公司1020
31、88.01.21.冠企三溫暖500
32、88.02.13.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130
33、88.02.15.SASACOSMETICCOMPANY4098
34、88.02.16.RESTAURANTETOUTOUKOI1633
35、88.02.16.FOOKLAMMUNRESTLTD1392
36、88.02.17.KINGPOWERDUTYFREE763
37、88.02.17.KINGPOWERDUTYFREE603
38、88.02.22.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1392
39、88.02.22.頂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00
40、88.02.23.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990
41、88.02.24.臺灣電店(股)公司-八德2209
42、88.02.25.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41
43、88.03.01.基隆活海鮮4217
44、88.03.03.太平洋頂好咖啡食品600
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冒用乙○○名義申請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VISA卡預借現金情形:
編號時間預借現金(新臺幣)元
1、87.10.23.20000
2、87.11.03.15000附表三、冒用乙○○名義申請之英商渣打銀行MASTER卡持卡消費簽帳情形:
編號時間特約商店(地點)簽帳金額(新臺幣)
1、87.10.26.老地方餐飲847
2、87.10.29.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780
3、87.10.30.富臨天下餐廳1996
4、87.10.30.亞航旅行社有限公司2200
5、87.10.30.冠企三溫暖4000
6、87.11.04.ARK忠孝A店5710
7、87.11.04.捷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敦2070
8、87.11.10.亞航旅行社有限公司1000
9、87.11.10.凱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079
10、87.11.18.亞航旅行社有限公司1960
11、87.11.18.翔力汽車00000
00、87.11.20.美華泰興業有限公司469
13、87.11.20.千金內衣專門店522
14、87.11.21.漢登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899
15、87.11.23.國正旅行社有限公司890
16、87.11.27.Payment-ThankyouatTaiwn00000
00、87.11.28.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990
18、87.11.29.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609
19、87.12.06.三商行-台南分公司479
20、87.12.14.HANGTEN-台南市部792
21、87.12.29.凱撒大飯店1045
22、87.12.30.良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00000
00、87.12.30.臺灣電店(股)公司1260
24、87.12.31.長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070
25、88.01.08.這一家旅行社有限公司00000
00、88.01.09.長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75
27、88.01.12.國正旅行社有限公司2040
28、88.01.19.臺灣電店(股)公司2296
29、88.01.26.富臨天下餐廳498
30、88.01.28.亞航旅行社有限公司2100
31、88.02.02.臺灣新學友股份有限公司520
32、88.02.03.頂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00
33、88.02.12.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1127
34、88.02.27.家福業股份有限公司413
35、88.03.05.長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15
36、88.03.08.凱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480
37、88.03.18.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596附表四、冒用乙○○名義申請之香港渣打銀行MASTER卡預借現金情形:
編號時間預借現金(新臺幣)元
1、87.12.03.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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