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貳袋(驗後淨重零點貳叄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如主文所示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二袋係屬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敏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