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損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八號聲請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羅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寬照 等間請求分配合夥損益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一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