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寶得 訴訟代理人 李東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田國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99年10月20日│46,200元│0000000│││││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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