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即 林樹生 之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陳靜淵 等與被上訴人林樹生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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