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選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抗字第3號抗告人 黃文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2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