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86號再抗告人 范振益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古富銘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88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誤載為抗告)。再抗告人迄今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玉珮
法官徐淑芬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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