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苗簡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原苗簡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苗簡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啓瑞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啓瑞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後龍鎮○○里0鄰○○○0號。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6條均有明文。
二、查被告宋啓瑞前經本院訊問後,因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命自民國104年10月17日起羈押。本院認為本案已於104年11月25日訊問完畢,雖尚有羈押之原因,惟依相當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認以限制住居之處分,足使被告自我約束,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後龍鎮○○里0鄰○○○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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