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黃一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4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5年4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答詢表6件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