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96號上訴人即被告世界1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坤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良信
林瑞珍 朱盈樺 簡淑真 章湘華 范碧桂 藍堃平 邱林嫦珠 林明玄 賴進化 張秀花 徐治世 周佩樺 劉家瑋 何美蘭 陳玉忠 王莘 童 林順發 趙敏男 蔡羿吟 林明儒 賴怡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通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196號撤銷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但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
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