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何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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