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被告 曾清友 訴訟代理人 曾淵
吳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訴字第429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宜蘭地方法院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謝佩玲書記官陳建琪通譯龔子家到庭和解關係人:
如報到單。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0年5月31日前返還宜蘭縣○○鄉○○段○○○○○○○○○○○○○○○○○○號之土地,並自行清除地上物(不含果樹)。
二、被告願於110年5月31日前給付新臺幣75,000元。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和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忠熙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曾淵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陳建琪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建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