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吳昭明 被告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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