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7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黃惠君
被 告 楊帝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之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