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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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向土地銀行貸款(勞工貸款)之契約書。
七、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方案之差距。
八、聲請更生前聲請人每月應給付各債權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數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九、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領取之各項政府補助、津貼、救濟金,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並提出款項匯入帳戶存摺影本。
十、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聲請人如何擬定更生方案、籌措償債所需資金,有無資助者或保證人,應一併陳報。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麗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桂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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