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