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戊○○乙○○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 黃秋 葉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戊○○、乙○○、丙○○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需經強制辯護,是已由甲○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又被告等於本案審前程序中,業已自白犯罪,甲○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洪榮家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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