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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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丁○○、丙○○、戊○○、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陸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
幣肆佰玖拾伍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陸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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