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壹萬貳仟元(2000×1634+2000×4475+2000×347=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零叁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仟伍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