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二0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四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