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小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小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三五○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復能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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