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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