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鴻文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前補正,此項裁定業已以通知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又被告住所在美國,原告原不得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原告竟虛列被告住所在基隆市而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亦屬不合,惟因被告輾轉知悉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仍應視為起訴,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木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