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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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07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張志豪   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佐,又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肇事之侵權行為則位於臺北市中山
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送
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被告為個人,原告則為保險公
司之法人組織,全省各地均有受理保險業務,於各地進行訴
訟應無不便,認本件應依以原就被原則,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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