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徐懷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5,2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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